民法繼承即將生效115 年(2026)8 月 17 日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民法第 1223 條修正:兄弟姊妹不再有特留分
特留分權利人五類 → 四類:刪除兄弟姊妹(原應繼分三分之一);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二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一
新法施行前,兄弟姊妹仍有特留分,作答依考試時有效條文;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得再以特留分扣減遺贈。款次同步調整,新第 4 款為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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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權利人五類 → 四類:刪除兄弟姊妹(原應繼分三分之一);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二分之一,祖父母三分之一
新法施行前,兄弟姊妹仍有特留分,作答依考試時有效條文;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得再以特留分扣減遺贈。款次同步調整,新第 4 款為祖父母。
納稅義務人改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改為得代辦);死亡前二年受贈財產之稅額由受贈人負擔;申報與繳納期限改「次日起算」;分期繳納不再限應納稅額三十萬元以上
修正第 6、17-1、23、26、30、41、51 條。配偶受贈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繳清稅款前移轉,可改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實物抵繳仍須應納稅額三十萬元以上。
非自住住家用 1.5%–3.6% → 2%–4.8% 並按全國總持有戶數差別稅率;新增全國單一自住 1%、出租及繼承共有 1.5%–2.4%、起造人待銷售 2%–3.6%;自住須辦竣戶籍登記
同次修正:增訂第 6 條之1(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5 月一次徵收);使用情形變更與減免改為每期開徵 40 日以前申報;地上權使用權房屋向使用權人徵收。113 年以前的考題依修正前條文作答。
建物位置圖改依經實地測繪並由專技人員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轉繪;建物標示圖除簽證外須繳送共通格式電子檔,不能繳送者加繳規費由登記機關製作
同次修正涉及複丈、建物測量等數十條;建物標示圖應記明事項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之1。111 年以前的建物測量題依修正前條文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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