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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已生效112 年(2023)8 月 22 日發布、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放棄只能附切結書

以下整理適用時點、變更重點與官方原文,方便考前快速核對。

變更重點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1 出賣共有土地,他共有人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出賣人應附具切結書(載明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並記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不再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第 1 項「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的替代方式(新增第 13 點第 11 款)

考試提醒

同次修正全文由 11 點改為 14 點,點次全面重編(優先購買權由第 11 點移至第 13 點)。112 年以前的考題依修正前規定作答(切結書或申請書記明擇一)。

歷屆考題仍依題目所屬年度的規定作答,不以現行規定回溯改寫答案。

日期與核對狀態

生效日期2024/01/01
官方來源發布日2023/08/22
本站發布日2026/09/28
最後核對官方來源2026/09/26

官方來源

用題目確認自己是否掌握這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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