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法規與指引更新
稅捐稽徵已生效114 年(2025)5 月 28 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正施行:基本生活費每年公告、權利保護官專職化

以下整理適用時點、變更重點與官方原文,方便考前快速核對。

變更重點

第 4 條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每二年定期檢討」改為「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第 6 條租稅優惠之公聽會與稅式支出評估須於法律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完成;第 20 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由「任務編組指定專人」改為「設置專人」,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財政部每年就績效及考核結果提出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考試提醒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仍以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為參照基準,未變。115 年 5 月 28 日以前的考題依修正前條文作答。

歷屆考題仍依題目所屬年度的規定作答,不以現行規定回溯改寫答案。

日期與核對狀態

生效日期2026/05/28
官方來源發布日2025/05/28
本站發布日2026/09/26
最後核對官方來源2026/09/26

官方來源

用題目確認自己是否掌握這次變更。

練習「納稅者權利保護」相關考題
練習「納稅者權利保護」相關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