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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安全衛生

114 第2次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2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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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經公告應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依規定未取得驗證及取得驗證後如違反食安相關規定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B.
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C.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其驗證
D.
已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若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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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食安法對追溯追蹤系統與驗證業者的處分。題幹問何者錯誤: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經限期不改正的罰鍰級距、情節重大廢止驗證、廢止登錄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皆有規範依據;** 選項 B 把「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追溯」的罰鍰寫成 6 萬~30 萬元,級距與依據不符**,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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