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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藥事行政與法規藥師法其他

115 第2次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1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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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藥師法,藥師有下列情事者,得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何者除外?
選項
A.
藥師交付藥劑時,未於包裝上載明警語或副作用
B.
因業務知悉他人隱私而揭露者
C.
代言保健食品,誇大不實,致誤導消費者誤信購買
D.
無處方販賣 fentanyl 針劑經依販賣毒品罪判刑確定者
這題的完整講義:第四~六章 藥師懲處、藥師公會及附則治療演算法、一線用藥、共病分流與監測目標一次整理看講義 →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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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藥師法 §21, §19, §22(移付懲戒 7 款事由;標示違規(未載警語/副作用)屬 §19 第 4 款交付藥劑標示義務 + §22 罰鍰(2,000-10,000 元)範疇)
§21 移付懲戒 7 款事由聚焦「不可歸責他人的重大違規」 — 業務重大過失、販賣偽禁藥、犯罪判刑、代言誇大、違反倫理、其他不正當行為。單純標示錯誤(未載警語/副作用)屬 §19 第 4 款「交付藥劑標示義務」的行政違規,依 §22 處 2,000-10,000 元罰鍰而非懲戒 — 這是... 【解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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