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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藥事行政與法規全民健保法

114 第2次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4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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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點數及藥物費用,在無不可抗力因素時,其申報期限應為:
選項
A.
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三個月內
B.
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
C.
提供醫療服務之當月即可申報
D.
提供醫療服務後之七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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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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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 62 條第 2 項(醫療服務點數及藥物費用申報期限);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 16 條(帳冊簿據保存五年)
本題考全民健保(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NHI)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NHIA)申報醫療費用之期限,關鍵在於法條明定「自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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