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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藥事行政與法規藥師法其他

114 第2次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1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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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下列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選項
A.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B.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C.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D.
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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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藥師法 — 第 21-2 條;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 2 條、第 3 條、第 10 條
本題考藥師懲戒委員會組成與程序,四個選項三對一錯,關鍵在委員比例「三分之一 vs 三分之二」的數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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