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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給付方式與資源

115 第2次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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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現金、實物、代券及抵減稅額,這幾種給付型態難有絕對優劣的判斷, 而必需視對象、項目及社會制度與環境而定,請問多數國家在制定各種 方案,進行給付型態的規劃時,會考量那些原則?並舉一實例申述之。 (20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0 分)
指出「消費者主權(選擇自由)」與「目標效率(用途鎖定)」是給付型態最根本的權衡軸,並說明現金與實物分居兩端
3
提出對象自主能力與家戶內風險原則:幼兒、重度失能者或家戶有成癮、經濟支配不均時,現金未必轉化為該對象福祉,傾向實物或代券
2
提出市場供給條件原則:服務市場尚未形成或品質難監管時,現金無法兌換成服務,須由公部門直接供給實物
2
提出行政與交易成本原則,並指出現金最低、實物須採購儲運配送、代券另需特約單位與核銷
2
提出成本效益與規模經濟原則,並指出需求異質性高時統一規格反而造成浪費
1.5
提出汙名與社會整合原則:實物與代券在使用當下即被辨識而易生標籤效果,現金與租稅措施較無汙名
2.5
指出抵減稅額的重分配限制:須有應納稅額才受益、低所得者無從受惠(除非可退還式),且以稅式支出呈現而不編列於歲出
2.5
舉出一項具體方案,並把現金、實物、代券、抵減稅額四種型態逐一對應到該方案中的措施
3
就該實例說明為何同一需求會組合並用多種型態,而非擇一,並連回對象、項目與供給環境的差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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