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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性別平等工作法

115 第1次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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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我國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修訂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與現行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法案名稱而論,其修正之意旨為何?又現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對雇主所規範之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有那些?(20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0 分)
說明九十七年由「兩性」改為「性別」,旨在突破男女二元框架,使保障擴及性傾向等多元性別
3
說明一一二年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旨在將性別平等提升為核心價值、明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並辨明同次性騷擾防治修法僅為背景
3
完整說明生理假、產假與流產假(含安胎休養)、產檢假及陪產檢與陪產假
4
完整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保障及哺(集)乳時間
3
說明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及全年七日之家庭照顧假
3
說明雇主不得拒絕、不得為不利處分,以及一定規模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
3
能以工作權之實質性別平等統整上述措施,指出其在降低生育與照顧責任所致的就業不利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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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參考範答
部分範答預覽
法律名稱本身即是立法價值的宣示,也劃定保障對象的邊界。兩次更名分別回應「保障誰」與「要達成什麼」的擴張,故以名稱、保障範圍到雇主義務為線索依序說明。 (一)法案名稱兩次修正的意旨   1、由「兩性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九十七年修正名稱及相關條文,旨在突破男女二元的「兩性」框架,使保障對象擴及性傾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等多元性別。   2、同次修法並強調工作與家庭責任不應由女性單獨承擔,改由不同性別透過育嬰、家庭照顧及陪產等制度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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