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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115 第1次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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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我國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修訂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與現行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法案名稱而論,其修正之意旨為何?又現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對雇主所規範之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有那些?(20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0 分)
說明 97 年由『兩性』改為『性別』,旨在回應性別多元,並連結同次修法納入性傾向歧視禁止
3
說明 112 年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旨在精確表達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並區分同次職場性騷擾修法背景
3
完整說明生理假、產假/流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及陪產檢與陪產假
4
完整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保障及哺(集)乳時間
3
說明撫育子女之減少/調整工作時間及家庭照顧假
3
說明雇主不得拒絕、不得為不利處分,以及一定規模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支持
3
能以實質性別平等統整各措施,並清楚區分命題沿革與現行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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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參考範答
部分範答預覽

性別平等工作法更名意旨與雇主的促進平等措施

本題應分成兩部分:先說明兩次更名各自處理的概念,再依現行法第四章整理雇主義務。

一、法案名稱兩次修正的意旨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91 年公布時名稱為《兩性工作平等法》,民國 97 年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核心意旨是:
  1. 將「兩性」改為「性別」,避免只以男性/女性二元框架理解工作平等,回應性別多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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