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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115 第1次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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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志願部門(又稱非營利組織)在福利供給中越發受到重視,試分析比較志願部門的組織類別、經費來源及其與政府部門互動方式之特性。(20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0 分)
界定志願部門,並依公益服務、互益會員、倡議權利、資源募集等主要功能分析組織類別及各自特性
5
說明臺灣常見社團/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型態,且指出法律型態與功能分類並非互斥
2
完整比較捐款勸募、會費、服務收入、企業基金會贊助、政府補助委託及非現金資源的優點與限制
5
分析志願部門與政府的補充、互補契約、合作夥伴、監督倡議及規範課責關係
6
綜合評析志願部門的優勢、風險,並指出政府仍負福利權利保障與公平可近性的最終責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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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參考範答
部分範答預覽

志願部門在福利供給中的組織、財源與政府關係

志願部門是介於政府、營利市場與家庭之外,以公共利益或成員共同需要為使命、盈餘不分配給個人,並具有一定自治性與志願參與特質的組織。分析時不宜只列名稱,而應比較其服務誰、資源從何而來,以及與政府如何分工

一、組織類別及其特性

  1. 公益服務型組織:以不特定多數人或弱勢群體為主要受益者,例如兒少、老人、身心障礙、家庭暴力或社區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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