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明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之行為樣態為何?又依據我國現行制度,針對兒童及性剝削之被害人及其父母或實際照顧之人提供那些法定服務?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列出第2條第1項第1款: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舊法之兒少性交易)
2 分列出第2條第1項第2款: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並指出不以有對價為必要
2 分列出第2條第1項第3款: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交付、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等物品
2.5 分列出第2條第1項第4款: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2 分指出第2條第2項被害人含「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少,故疑似階段即應啟動保護
1.5 分指出第9條:詢(訊)問被害人應由主管機關指派社工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避免重複詢問
1.5 分指出第15條:查獲救援後應於24小時內移交當地主管機關,並就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與家庭保護教養功能進行評估後為處遇
3 分指出第16條:緊急安置後72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必要,並經法院裁定安置,期間不得逾3個月
3 分指出第19條:法院於事證調查完竣後7日內裁定不付安置或安置,安置期間不得逾2年
1.5 分指出第23條:經裁定安置者由社工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1年或至年滿18歲止
1.5 分指出第30條:不付安置、屆期返家或停止安置者應輔導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協助,期間至少1年或至年滿20歲止
1.5 分指出第29條: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得令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1.5 分指出第28條:親權人或監護人對被害人犯第32條至第39條相關之罪者,得聲請法院停止其親權並另行選定監護人,養父母並得請求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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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性剝削」取代舊法「性交易」用語,將兒少從交易的一方重新定位為被害人。其架構分為兩軸:先以第2條劃定何謂性剝削,再以救援、安置、輔導與家庭處遇的法定流程介入被害人及其家庭。以下依題序說明。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之行為樣態(第2條)
1、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第1項第1款):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即舊法所稱兒少性交易。
2、供人觀覽之性交或猥褻(第1項第2款):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判準在供人觀覽,不以有對價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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