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發起勸募活動之勸募主體為何?政府的監督管理有那些措施?另在何種情況下,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列出第五條第一項四類勸募團體: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並指出自然人與未立案團體不得發起
3 分指出各級政府機關(構)原則不得發起勸募、僅得接受主動捐贈,且以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為例外
2.5 分區辨主體資格與活動許可是兩道關卡:屬四類主體仍須就個別活動申請許可,不得逕行發起
1.5 分說明事前許可制的管轄分工:向活動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跨轄則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且活動期間最長一年
2.5 分舉出不予許可、撤銷許可與廢止許可三種資格管制及其事由(三年內違法、申請文件不實、負責人經提起公訴或收據不實等)
1.5 分指出金流控管手段:開立捐款專戶並於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備查、收受財物開立收據載明許可文號、一萬元以上開支須支票或匯款
2 分說明公開徵信與備查義務:期滿翌日起三十日內公告收支並報備查、執行完竣三十日內公告成果報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並定期年度查核
2.5 分說明所得用途限於五類公益事業、必要支出比例上限,及不得移作他用與賸餘款再執行期限不得逾三年
1.5 分指出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帳冊而勸募團體不得規避,及違法勸募經制止不從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得按次連續處罰
1.5 分完整列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應返還捐贈人的五種情形,並寫出許可經撤銷廢止前已依原目的使用且查證屬實者的除外規定
4 分說明財物難以返還時,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及勸募團體解散或賸餘財物未依第十九條辦理者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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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以三道相扣的關卡管制民間募款:限定何人得為勸募主體、以事前許可與全程徵信控制勸募行為、於財物脫軌時返還捐贈人。以下依此三層架構,依題序說明。
(一)發起勸募活動之勸募主體
1、勸募團體以四類為限: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第五條第一項);自然人、未立案團體及營利事業不得發起。
2、各級政府機關(構)不得發起勸募,僅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主動捐贈,例外為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第五條第二項);接受捐贈仍應開立收據、定期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並函報上級機關備查(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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