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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救助法

113 第2次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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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試述社會救助法所訂的救助對象、認定標準及扶助項目。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指出救助對象為經濟弱勢者,至少涵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遭受急難者、遭受災害者四類,並提及遊民另設輔導規定
2.5
區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定位:前者為長期經濟補助對象,後者屬近貧、僅適用部分項目
2
指出最低生活費由中央或直轄市依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訂定,為所有門檻的基準線
3
說明低收入戶認定為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不超過公告一定金額
2.5
說明中低收入戶認定為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未超過中位數 70%,並符合財產門檻
2.5
說明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戶籍或共同生活直系血親、稅法扶養親屬),以家戶為單位
2
指出扶助項目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四大類,對應題幹「扶助項目」的核心得分點
3
說明生活扶助內涵:現金給付、以工代賑、租金補貼、水電或就學等生活相關費用補助
2
說明醫療補助內涵:健保保險費、部分負擔、自付重大傷病費用之補助,功能在於避免因病返貧
2
說明急難救助與災害救助的即時性與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並可搭配主動關懷機制
2
補充脫離貧窮措施、遊民輔導、教育扶助等配套,呈現本法由消極救助到積極自立的政策轉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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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參考範答
部分範答預覽
社會救助法為我國最基礎的經濟安全網,採「補充性原則」——當個人與家庭無力自足時,國家始介入以維持基本生活。以下依題幹順序,分述救助對象、認定標準與扶助項目。 (一)救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經審核低於一定基準者,為本法最主要的長期補助對象。   2、中低收入戶:所得與財產介於低收入戶與一般家庭之間,屬「近貧」族群,適用部分扶助項目。   3、遭受急難者:因負擔家計者失業、傷病、死亡、服刑、失蹤或其他原因,致一時陷於困境、無力自謀生活的個人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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