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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農業用地與重購退稅

114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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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所有位於 A 縣非都市土地一筆,擬出售予乙。雙方於訂定土地買賣契 約之後,甲經他人告知得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而免徵 土地增值稅,試說明該地所須具備之要件。(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說明第 39 條第 3 項屬「免徵」而非「不課徵」,並指出立法目的(鼓勵徵收前協議價購)
4 分
土地資格要件: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列公用事業或公益性、必要性事業得徵收之私有土地
6 分
承購主體要件:須售與需地機關,非售與一般私人
6 分
出售意思要件:出於所有權人自願
3 分
價格條件要件:售價按公告土地現值之標準(不高於公告現值)
4 分
程序要件:檢附需地機關證明文件申請並經核准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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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解析

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規定:
  1. 第 1 項:「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2. 第 2 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承受人於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計算,仍依原第 30 條計徵。」
  3. 第 3 項本文:「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標準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 1 項之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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