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所有位於 A 縣非都市土地一筆,擬出售予乙。雙方於訂定土地買賣契 約之後,甲經他人告知得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而免徵 土地增值稅,試說明該地所須具備之要件。(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說明第 39 條第 3 項屬「免徵」而非「不課徵」,並指出立法目的(鼓勵徵收前協議價購)
4 分土地資格要件: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列公用事業或公益性、必要性事業得徵收之私有土地
6 分承購主體要件:須售與需地機關,非售與一般私人
6 分出售意思要件:出於所有權人自願
3 分價格條件要件:售價按公告土地現值之標準(不高於公告現值)
4 分程序要件:檢附需地機關證明文件申請並經核准
2 分以上為各建議採分點與配分;完整參考範答見下方,登入或免費註冊後即可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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