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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土地權利、限制與優先購買權

114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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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選項
A.
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B.
耕地租用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C.
共有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D.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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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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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優先購買權」的期間門檻採雙軌雙數字:§104(基地 / 房屋)與 §107(耕地承租)母法明訂十日;§34-1(共有應有部分)母法未訂期限,由內政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1 點訂為十五日(自 113-01-01 施行)。四項只有 C(共有應有部分 15 日)對應執行要點現行規定,其餘 A、B 皆把 §104、§107 的「十日」誤植成「十五日」,D 則搞錯公寓大廈條例的一併移轉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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