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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地籍測量、登記與登記效力

114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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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因土地登記有錯誤致人民受有損害,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後,於登記人員未盡下列那一種注意義務時,得對登記人員行使求償權?
選項
A.
抽象輕過失責任
B.
重大過失責任
C.
具體輕過失責任
D.
通常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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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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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土地登記錯誤損害賠償的兩層機制:土地法第 68 條先讓地政機關(機關)對受損害人負賠償責任;土地法第 70 條第 2 項再讓機關於**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時,對該登記人員求償、回填登記儲金。求償門檻是「重大過失」而非一般過失,考點就在故意/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通常事變四種過失層級的辨識。
過失層級由重到輕:故意 → 重大過失 →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通常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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