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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

114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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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不動產經紀人員對不動產說明書依法負有「解說義務」。試以都市計畫法 等法律之規定為例,列舉四項「判別基準」以解說都市計畫地區內「公 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兩者間之區別。(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說明兩者法源基礎(都計法第 42、48 條)及基本概念差異
3
判別基準一:取得情形(已取得公有 vs 尚未取得仍屬私有)
5
判別基準二:闢建與使用狀態(已闢建供公用 vs 未闢建,得為原來使用或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5
判別基準三:稅賦負擔(公用免徵地價稅 vs 保留地 6‰ 或免徵、繼承贈與免稅)
6
判別基準四:徵收程序與取得期限(已完成徵收 vs 依土徵條例辦理,88 年已刪除取得期限,釋字 336/400/74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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