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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民法概要債之發生與標的

114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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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關於無因管理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選項
A.
無因管理人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之事務,而為事務之管理者,不成立民法之無因管理
B.
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代本人繳納贈與稅捐,得依民法第176 條之規定,請求本人返還
C.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D.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卻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僅為自己利益,而為他人事務之管理者,本人主張管理事務之利益時,對管理人負第176 條第1 項之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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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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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把無因管理五個常考點一次擺出:主觀「為他人」意思之必要(§172)、違反本人意思代盡公益義務仍得請求(§176 II 準用§174 II)、緊急事務管理的責任減輕(§175)、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效果(§177 II 準用 I)。C 選項聲稱「重大過失亦不負賠償」,把§175 但書「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直接刪掉,即為與本條不合之敘述。
類型條號效果
一般無因管理(合於本人意思)§172、§176 I管理人得請求費用、利息、償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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