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歷屆試題到題庫篩選年份、科目與章節 →
114-1民法概要夫妻財產制

114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這頁整理了這一題的題幹、選項與考題資訊,方便你在搜尋時快速確認題目來源,再回到題庫做完整練習。

題目
甲、乙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下列有關甲、乙間之配偶財產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選項
A.
甲所有之婚前購買之有價證券,於甲、乙婚後,甲取得該有價證券分配之股息或利息,於甲、乙離婚時,乙得主張該分配之股息或利息,納入剩餘財產為分配計算之標的
B.
甲於婚後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乙所負之債務後,即使在婚姻關係中,仍得請求乙償還
C.
甲、乙離婚時,對於婚後乙受贈之財產,如未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乙之特有財產時,即應納入乙之婚後財產,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標的
D.
甲、乙離婚時,乙知悉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差額,僅得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2 年內,向甲主張給付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解析

完整逐題解析收錄在站內題庫。登入或免費註冊後即可閱讀完整解析,也可以回到題庫頁依年份、科目、章節做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