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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民法概要夫妻財產制

114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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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乙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下列有關甲、乙間之配偶財產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選項
A.
甲所有之婚前購買之有價證券,於甲、乙婚後,甲取得該有價證券分配之股息或利息,於甲、乙離婚時,乙得主張該分配之股息或利息,納入剩餘財產為分配計算之標的
B.
甲於婚後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乙所負之債務後,即使在婚姻關係中,仍得請求乙償還
C.
甲、乙離婚時,對於婚後乙受贈之財產,如未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乙之特有財產時,即應納入乙之婚後財產,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標的
D.
甲、乙離婚時,乙知悉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差額,僅得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2 年內,向甲主張給付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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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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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法定財產制下四條交互規則:§1017 II 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計入剩餘財產分配;§1023 II 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得請求償還;§1030-1 I 但書「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贈與屬無償取得,一律排除,不因是否書面聲明特有財產而異);§1030-1 VI 時效 2 年(知)/ 5 年(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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