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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民法概要權利主體、客體與權利行使

114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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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我國民法修正時,增訂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之規定。依現行民法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B.
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得因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C.
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仍保有完全之權利能力
D.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逕自締結汽車之買賣契約,該契約不因欠缺輔助人之事前同意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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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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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把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放在一起,考的正是兩者在「聲請要件的能力門檻」上的分野:§14 監護門檻是「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15-1 輔助門檻則是「其能力顯有不足」。B 選項把「顯有不足」的要件套到「監護宣告」上,兩制度混用,即為本題正解。
制度能力門檻效果條號
監護宣告「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效果無行為能力§14 I、§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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