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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民法概要抵押權與典權

114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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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為 A 地之所有人。甲因資金需求,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又就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以供丙在上建 築房屋。再後,甲將 A 地所有權讓與其子丁,並完成移轉登記。試問: 依物權之一般效力,乙、丙、丁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並說明各物權 之優先順序及其效力範圍。(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說明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並整理三次物權變動之時序
4
說明三物權優先順序:乙抵押權 > 丙地上權 > 丁所有權(登記在先原則)
6
說明抵押權之效力範圍(民法第 860、861、873 條)
4
說明地上權之效力範圍與追及效力(民法第 832、841-1 條)
4
說明所有權移轉不影響抵押權與地上權存續(追及效力)
3
說明民法第 866 條抵押權設定後所設地上權之特別問題(法院得裁定除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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