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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民法概要合夥

114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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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乙兩人合夥開了一家小麵館M,生意興隆。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如甲在麵館以外之場所猥褻K,乙無須對K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
麵體供應商J 多次索取買賣價金均無果,J 得以M 為被告請求履行債務
C.
甲、乙兩人想把M 收起來,尚須經清算程序
D.
M 麵館的餐具是甲提供的、攤車是乙提供的,當麵館持續在營業時,餐具的所有權仍是甲的、攤車的所有權仍是乙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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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合夥財產之歸屬:民法 §668 明文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餐具與攤車一經出資即脫離個人所有,改由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出反向題選 D。其餘選項分別對應合夥人執行事務之範圍責任(§681)、合夥之當事人能力、以及合夥消滅須先清算(§692、§694)。
選項解析 A. ✗ 敘述正確;本題問錯誤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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