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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民法概要買賣、互易與贈與

114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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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對於權利主體間之贈與契約,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論述?
選項
A.
在經公證之贈與契約,贈與人因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受贈人得依民法第231 條之規定請求贈與人對於遲延給付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B.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以不動產為標的之贈與契約,屬於具要物性之法律行為
C.
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本身具有瑕疵,贈與人應負無過失之擔保責任
D.
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具有瑕疵,造成受贈人之損害,僅於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時,始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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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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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是無償契約,民法對贈與人做了兩層減責設計:§411 原則不負瑕疵擔保、僅於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時始就損害負賠償;§409 II 對經公證等不得任意撤銷之贈與,明文排除「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D 正對應 §411 但書;A、C 都想把有償契約的擔保責任套進贈與;B 則錯把諾成契約寫成要物契約。
贈與人的責任光譜——四條配合看
條文規範內容對贈與人的意義
§406贈與定義:一方**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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