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為某公寓五樓住戶,該公寓之屋頂平台係屬全體十戶區分所有權人按 其應有部分共有。甲於 20 多年前在屋頂平台上增建一處鋼構加蓋房屋, 自用作倉庫與晾衣之用。歷年來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均未對此提出異議。 乙於 2 年前購得該公寓的四樓房屋後,發現該屋頂平台被甲占用,遂主 張系爭增建物妨礙其共有物使用,請求甲拆除該增建物並返還占用部分 予全體共有人。甲則抗辯稱:其占用屋頂平台已逾 20 年,其他共有人均 未反對,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而該分管契約對後來的買受人乙也有拘 束力,故乙不得請求拆除或返還。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說明分管契約意義及默示分管之成立要件(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 1377 號判例)
5 分本題其他共有人單純沉默不構成默示合意,默示分管契約未成立
4 分說明舊法(釋字第 349 號)對後手效力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判斷
3 分說明新法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就不動產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6 分本題乙於新法施行後受讓、未經登記之分管契約對其不生效力
4 分結論:乙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得請求甲拆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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