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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民法概要共有

114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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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為某公寓五樓住戶,該公寓之屋頂平台係屬全體十戶區分所有權人按 其應有部分共有。甲於 20 多年前在屋頂平台上增建一處鋼構加蓋房屋, 自用作倉庫與晾衣之用。歷年來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均未對此提出異議。 乙於 2 年前購得該公寓的四樓房屋後,發現該屋頂平台被甲占用,遂主 張系爭增建物妨礙其共有物使用,請求甲拆除該增建物並返還占用部分 予全體共有人。甲則抗辯稱:其占用屋頂平台已逾 20 年,其他共有人均 未反對,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而該分管契約對後來的買受人乙也有拘 束力,故乙不得請求拆除或返還。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說明分管契約意義及默示分管之成立要件(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 1377 號判例)
5 分
本題其他共有人單純沉默不構成默示合意,默示分管契約未成立
4 分
說明舊法(釋字第 349 號)對後手效力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判斷
3 分
說明新法民法第 826-1 條第 1 項就不動產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6 分
本題乙於新法施行後受讓、未經登記之分管契約對其不生效力
4 分
結論:乙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得請求甲拆屋返還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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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參考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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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默示分管契約是否成立

(一)分管契約之意義:分管契約係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約定由特定共有人單獨使用、收益之契約,屬民法第 820 條共有物管理之特別型態,得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成立。 (二)默示分管契約之成立要件:依最高法院 83 年台上字第 1377 號判例意旨:「共有人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必須共有人有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且積極表示同意或有其他足以推認其同意之積極事實,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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