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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組織

114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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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任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選項
A.
管理委員之任期不可以規定在規約中,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B.
管理委員會會議得決議各管理委員任期為1 年或2 年
C.
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
D.
管理委員會的各管理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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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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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9 III 對管理委員任期與連任次數的差異化設計。條文區分兩類委員: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財務、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C 精確對應此區別;A、B、D 分別在「規約可否規定」「決議機關」「連任次數區分」三個點寫錯。
委員類別任期連任限制依據
主任委員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29 III
管理負責人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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