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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執業義務、禁止行為與責任

114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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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不動產仲介公司經買賣雙方書面同意,同時接受雙方委託媒合土地買 賣契約。契約締結後,甲收取買賣雙方之仲介服務費總額超過不動產實 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該公司經紀營業員乙並收取仲介服務費以外之其 他報酬。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說明:甲與乙違反何種業務規 範?會受到何種處罰?超收之報酬應如何處理?(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指出甲違反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報酬總額不得超過成交價 6% 之規定(引用內政部 89 年公告)
5 分
指出乙違反第 19 條第 2 項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之規定
4 分
甲之處罰: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 6 萬-30 萬元罰鍰,並得停業或廢止許可
5 分
乙之處罰: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3 萬-15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5 分
超收報酬之返還義務:第 19 條第 3 項應於加倍返還之範圍內返還買賣雙方
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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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之業務規範

(一)甲(不動產仲介公司)之違規:
  1. 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所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 6% 或一個半月之租金。本題甲同時向買賣雙方收取仲介服務費,且總額超過實際成交價金 6%,已違反本條之報酬上限規定(依內政部 89 年 5 月 2 日台內中地字第 8979087 號公告:土地及成屋買賣仲介報酬總額不得超過成交價 6%,租賃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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