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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組織

114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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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規約另有規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⑴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⑵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⑶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⑷以上之同意行之。上述⑴⑵⑶⑷之比例,依序應為多少?
選項
A.
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B.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C.
三分之二、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D.
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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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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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一般決議」的出席門檻與同意門檻四個分數。條文原文: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故 (1)(2)(3)(4) = 2/3、2/3、3/4、3/4。
§31 一般決議 vs §32 重新召集(降低門檻) | 情境 | 出席人數 | 出席比例 | 同意人數 | 同意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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