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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消費爭議、舉證與損害賠償

114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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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銀行核貸之借款金額不足,希望解除買賣 契約及返還定金,致與建商發生消費爭議。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說明: 消費者就消費爭議如何提起申訴?得否不經申訴,逕行申請調解?消費 爭議事件調解成立作成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有何效力?(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說明消保法第 43 條第一次申訴對象(企業經營者、消保團體、消保中心)及企業應 15 日內處理
5 分
說明第二次申訴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保官為之
4 分
說明消保法第 44 條原則上須先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才得申請調解
5 分
說明例外得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 分
說明消保法第 45-3 條調解書 7 日內送法院核定
3 分
說明消保法第 46 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具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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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參考範答
部分範答預覽

一、申訴之提起(消保法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規定,得循下列管道提起申訴: (一)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本題之建商)、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 (二)第二次申訴:消費者依前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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