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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不動產估價概要個別因素調整與比較價格決定

113 第1次 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 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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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6 條第1 項: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若比較標的一、二、三之試算價格分別為79 萬元/坪,77 萬元/坪及95 萬元/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選項
A.
三個試算價格之間皆符合排除條件
B.
三個試算價格之間皆不符合排除條件
C.
比較標的一與三之間符合排除條件
D.
比較標的二與三之間符合排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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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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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題。技術規則 §26 第 2 項明定:「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分母是兩兩平均值,不是較低價、不是全體平均、也不是較高價。逐對計算三組差距:一二 2.56%、一三 18.39%、二三 20.93%。只有二三對達到 20% 門檻,應予排除,故正解為 D。
§26 II 逐對計算公式
差距% = |高價 − 低價| ÷ (高價 + 低價)/2 × 100%
本題三對比較(單位:萬元/坪) |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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