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在T市有一間無人設籍空置不為使用的 A「空屋」,以及一筆 B「空 地」租給乙,請問 A 屋房屋稅如何課徵?又何謂「空地」?空地稅如何 課徵?若 B 地經T市政府通知應限期建築使用,甲與乙之租約後續如何 處理?請依房屋稅條例暨相關法令、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詳述之。 (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將 A 屋歸類為《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其他住家用房屋」,並釐清「無人設籍空置不為使用」正是囤房稅 2.0 主要打擊之類型
3 分寫出「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 2%~4.8%,並說明由 T 市依「全國歸戶」持有戶數分級訂定
3 分明確辨明「囤房稅 2.0 施行日」(113-07-01)與「新稅率首次開徵日」(114-05)之時序落差,並援引第 25 條、第 6-1 條說明課稅期間
2 分完整寫出《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9 款「空地」定義,涵蓋「基礎設施完備而未建築使用」與「改良物價值不及申報地價 10%」兩類,並指出須經主管機關認定
4 分指出空地稅法源競合(《土地稅法》第 21 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並寫出稅率為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 2 至 5 倍(非在既已累進之稅額上再乘)
4 分說明空地稅核定程序(劃定區域→限期建築→逾期未建)之三重要件,並指出加徵空地稅與照價收買由主管機關擇一;補充第 26 條第 2 項「改良物 <50% 不核發建築執照」之防杜條款
3 分區分租約有無期限:定有期限依《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於期滿消滅、未定期限依同條第 2 項得隨時終止並應先期通知
3 分說明因限期建築致租賃物通常使用不能之處理依《民法》第 452 條,並就乙之土地改良費、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431 條、第 216 條處理
3 分以上為各建議採分點與配分;完整參考範答見下方,登入或免費註冊後即可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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