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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地權調整、土地使用與房屋租用

113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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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乙丙丁戊共有A 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將A 地出售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選項
A.
不適法,出售為有償讓與行為,應依民法規定,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B.
不適法,共有人不得為受讓人
C.
適法,甲乙丙三人已符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的行使要件
D.
適法,買賣契約業經甲乙丙戊同意,縱使戊未經計算在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內,仍得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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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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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共有人依土地法§34-1 出售共有物時,他共有人得否為受讓人。§34-1 之處分要件為「共有人過半數 +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逾 2/3 者人數不計);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3 點明定「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即他共有人只能以優先購買權承購,不能作為出賣的直接受讓人。本題甲乙丙欲直接出售給共有人戊,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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