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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地籍測量、登記與登記效力

113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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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應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之情形,何者正確?
選項
A.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六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B.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列冊管理期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清查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C.
列冊管理期間屆滿,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D.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共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序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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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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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土地法§73-1「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處理程序。三個時間軸必記:①繼承開始逾一年未辦→地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內聲請並書面通知繼承人;②逾期未聲請→列冊管理十五年;③列冊期滿仍未聲請→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④標售前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階段期間處理
逾 1 年未辦3 個月地政機關公告聲請、書面通知繼承人(§73-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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