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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土地利用

113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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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試述公辦市地重劃之實施過程中,主管機關應 盡公告通知之事項為何?所有權人表達異議之時機與方式?以及主管 機關對異議如何處理?(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計畫書公告階段: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公告滿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平均地權條例§56 II、實施辦法§16 I);計畫書應載明範圍、負擔、費用、進度等事項(實施辦法§14)。
5 分
分配結果公告階段:分配完畢後應公告分配結果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三十日,並檢附負擔總計表、分配清冊、分配圖等六種圖冊,並將公告及分配清冊送土地所有權人(實施辦法§35 I、II)。
4 分
對重劃計畫書之反對時機與方式:所有權人於計畫書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反對理由、土地坐落、面積、姓名、住址,經簽名或蓋章提出於主管機關(§56 III、實施辦法§16 II);並須達所有權人半數以上、面積過半之門檻始生§56 III 法律效果。
5 分
對分配結果之異議時機與方式: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提出或逾期,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實施辦法§35 III)。
3 分
對計畫書反對之處理:主管機關應予調處,參酌反對理由修訂計畫書,重行報請上級核定並公告實施;對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理由並函復異議人(§56 III、實施辦法§17 I)。
5 分
對分配結果異議之處理(三階段):先予查處→仍有異議者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依實施辦法§2)→調處不成者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實施辦法§35 IV)。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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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參考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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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應盡公告通知之事項

公辦市地重劃之公告通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授權於「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中細節化,實務上分重劃計畫書公告與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兩階段: (一)重劃計畫書公告階段(平均地權條例§56 II、實施辦法§14、§16)
  1. 事前座談會通知(實施辦法§14 II):主管機關擬具重劃計畫書前應舉辦座談會,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概略面積、舉辦重劃工程項目、重劃經費負擔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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