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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民法概要債之移轉與消滅

113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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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債權,將該債權讓與丙,甲與丙均未通知乙債權讓與之事情。嗣後,乙因不知債權讓與之事情,對甲清償100 萬元,經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選項
A.
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
乙之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C.
應經丙承認,乙之債務始消滅
D.
甲與丙之債權讓與應經乙承認始生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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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對乙 100 萬元債權讓與丙,惟甲丙皆未通知債務人乙。§294 I 債權原則得讓與(讓與是甲丙間之處分行為,不待債務人同意);但依 §297 I 未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前,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乙善意對甲清償,係對其認知之真正債權人為清償,發生清償效力,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債權讓與三層效力
層次條文生效要件本題適用
甲丙之間(讓與行為)§294 I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即成立有效
對債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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