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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民法概要遺產繼承

113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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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選項
A.
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B.
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C.
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D.
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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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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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拋棄繼承之方式、代位繼承之界線與應繼分歸屬。§1174 II:「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書面向法院即生效,不待法院之備查函;§1140:「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拋棄繼承不生代位;§1176:拋棄後其應繼分歸屬同順序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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