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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民法概要權利主體、客體與權利行使

113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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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選項
A.
年滿30 歲患有精神疾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甲,當然沒有行為能力
B.
年滿19 歲之乙可以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
C.
受輔助宣告之丙可以不經輔助人丁之同意贈與使用過之筆電給戊
D.
15 歲之庚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擅自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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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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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選項覆蓋「行為能力」核心四種態樣:精神障礙未經宣告、成年、受輔助宣告人為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行為。民法 §12 於 112-01-01 起將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14 I 監護宣告以法院宣告為要件;§15-2 I 2 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人為贈與須經輔助人同意;§78 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行為能力四階分類
態樣條文效果
完全行為能力§12(現行滿 18 歲)得單獨為一切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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