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雙方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A 地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就該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選項
A.
絕對無效
B.
相對無效
C.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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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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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流押契約(流抵約款)**的效力。§873-1 I 明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是 96-03-28 物權編修正之後的現行規定。舊制(修正前 §873 II)將流抵約款一律定為「絕對無效」,避免抵押權人以極低債權吞下高價抵押物;新法改採「登記對抗」,另以 §873-1 II(清算義務:抵押權人應扣除債權後將差額返還抵押人;不足者仍得請求)以及 §873-1 III(抵押人得於清算前清償贖回)平衡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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