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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民法概要買賣、互易與贈與

113 第1次 民法概要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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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3 日經由不動產經紀人員居間,以新臺幣 1,098 萬 元向乙購買某建物二樓 A 屋,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乙於簽約當時 告知甲臥室原有滲漏水已修復,並保證 A 屋並無任何間隙裂痕情形,水、 電管線亦均已更新等。詎料,同年 5 月底樓下鄰居通知甲其地板及浴室 龜裂、漏水,已影響該鄰居住處天花板,雙方會同水電師傅勘查 A 屋, 發現漏水原因為廚房排水管年久失修堵塞導致積水,進而造成全屋積水 並滲漏至樓下一樓建物內。試問:甲能否對乙主張花費之修繕費用共計 30 萬元,以及終日憂心建物修繕情形之精神損害賠償 2 萬元?法律上依 據為何?(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界定兩爭點:(a) 30 萬修繕費之請求權基礎與成立;(b) 2 萬精神慰撫金能否成立。
2 分
認定廚房排水管年久失修堵塞屬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物之瑕疵(減少通常效用),且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
3 分
指出乙就『無間隙裂痕、水電管線已更新』之明示保證,構成民法第 354 條第 2 項之保證品質。
3 分
以民法第 360 條認甲得請求保證品質『不履行之損害賠償』,30 萬修繕費屬回復保證品質之必要支出,得予請求。
5 分
並列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第 2 項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說明可歸責性與請求權競合。
4 分
檢驗買受人義務與期間:民法第 355 條免責事由不成立、民法第 356 條第 3 項『日後發見』已即時通知、民法第 365 條期間未消滅。
3 分
分析民法第 195 條、第 227-1 條慰撫金要件,指出本題為財產損害伴隨之情緒憂心,未達人格法益侵害且情節重大之程度。
4 分
結論明列:30 萬修繕費依 §360 或 §227 可請求;2 萬精神慰撫金不成立。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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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應解決兩層爭點:
  1. 30 萬修繕費之請求權基礎:A 屋之廚房排水管年久失修堵塞、致全屋積水並滲漏樓下鄰居,甲得依何項規範向乙請求修繕費 30 萬元?
  2. 2 萬精神損害賠償之成立:甲「終日憂心建物修繕」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是否為民法所保護、得請求慰撫金?

二、規範

(一)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同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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