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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組織

113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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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後三個月內,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選項
A.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B.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C.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
D.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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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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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寓大廈條例 §28 I 起造人召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發動門檻。條文明定「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四個選項只是把「半數/三分之二」兩個門檻兩兩排列,關鍵是「人數 + 比例都是半數」的雙門檻。
§28 vs §31 決議門檻常混一次記清
條文場合人數比例
§28 I起造人首次召集過半數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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