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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組織

113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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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某老舊公寓社區因近來地震頻繁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 條及第31 條規定下,決議同意重建。惟甲自始即反對重建,於臨時會議時,亦投下反對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選項
A.
因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該公寓社區不得進行重建
B.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甲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C.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將甲強制遷離
D.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請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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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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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題,考公寓大廈條例重建決議與反對戶處理。§13 原則要求全體同意才能重建,但第二款「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與第三款「地震等重大事變致公共安全之虞」為例外,此時依 §3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額即可決議重建;對決議後仍不同意又不出讓的區分所有權人,§14 I 明文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應有部分。
重建三軸(§13、§14、§31)
情形條文決議門檻反對戶處理
原則(自主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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