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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專有、共有、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

113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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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按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為區分所有人所分別共有。下列關於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之說明,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選項
A.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B.
共用部分得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約定專用
C.
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隨同專有部分一併移轉或設定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
共用部分之拆除,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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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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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題,考公寓大廈條例對共用部分「使用、收益、處分」的規定,並要對照 §4 II「不得分離處分」的強制性。§9 I 使用收益得另有約定;§7 IV 違反法令使用限制者不得約定專用;§11 I 拆除、重大修繕、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 §4 II 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屬強制規定,無「但另有約定」的空間。
共用部分權能與例外
規範條文但書
使用收益按應有部分§9 I有(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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