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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專有、共有、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

113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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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修繕義務及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選項
A.
專有部分之修繕,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B.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C.
共用部分之修繕,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D.
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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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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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題,考公寓大廈條例 §10 專有/共用部分之修繕主體與費用負擔:誰「為之」與誰「負擔費用」是兩件事。§10 I 專有部分兩者都由區分所有權人;§10 II 共用部分修繕由管委會「為之」,費用原則由公共基金或按比例分擔,但可歸責於特定住戶者「費用」由該住戶負擔(修繕主體仍是管委會);§11 I 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修繕義務與費用對照(§10、§11)
部分修繕主體費用負擔
專有/約定專用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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