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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組織

113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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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 外,其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同意方式應依該條例規定如何辦 理?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述方式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 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述定額者,得如何處理?試分別詳細 說明之。(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指出本題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與第 32 條,並認識規約優先原則(「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2 分
正確寫出第 31 條開議門檻: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雙 2/3 出席、缺一不可)。
4 分
正確寫出第 31 條決議門檻: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雙 3/4 同意、缺一不可)。
4 分
指出第 32 條適用要件包含「未獲致決議」與「出席人數或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定額」二種情形,並認識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3 分
正確寫出第 32 條第二次會議降低後之開議門檻:「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3 分
正確寫出第 32 條第二次會議降低後之決議門檻: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3 分
說明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會議紀錄送達後「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且此係依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
2 分
說明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反面:過半數則決議不成立)。
2 分
說明會議主席應於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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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茲分述如下:

(一) 出席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開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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