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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

113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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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者相互間之何種聯合行為應予以禁止,不在得申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之列?
選項
A.
共同劃分經營區域、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B.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C.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D.
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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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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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聯合行為之原則禁止與例外許可。現行公平法(104-02-04 修正公布後)§14 為聯合行為之定義規定,禁止與例外均集中於 §15:§15 I 本文原則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但書則列八款「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情形,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凡屬市場分割(劃分區域、劃分客戶)之聯合行為,屬硬性聯合行為,不在八款可申請許可之列。
§15 I 八款可申請許可本題選項
①統一規格型式(降成本改品質)B
②共同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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