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不動產業者因炒作房地產所涉及之不實廣告、不當銷售行為,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主管法規所及,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選項
A.
散布不實成交價格、市場成交行情、銷售量,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B.
違規潛銷預售屋(未領得建造執照即廣告銷售)
C.
利用人頭排隊、假客戶付訂金、簽訂虛假購屋預約單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D.
對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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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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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題,考「內政部主管法規」與「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公平法」在不動產炒作行為的分工。實價登錄 2.0(112-07-01 施行)增訂平均地權條例 §47-5 第 1 項第 1、2、3 款,把「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通謀或虛偽交易營造活絡表象」「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三類炒房行為明文禁止,並於 §81-3 第 2 項配置 100 萬~5,000 萬元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地政)裁處,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對「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的不實廣告,則非涉不動產交易資訊本身,仍屬純粹廣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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