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歷屆試題到題庫篩選年份、科目與章節 →
113-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經紀業設立、許可與營業

113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這頁整理了這一題的題幹、建議採分點大綱與參考範答預覽,方便你在搜尋時快速確認題目來源,再回到題庫做完整練習。

題目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揭示那些文件?那一文件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違反此一規定者,應如 何處罰之?(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指出應揭示文件之法源為§18 與§20 二條並存(非單一條文)
2
正確列出§18 應揭示文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經紀人證書
3
指出§18 後段:加盟經營者應併予標明加盟關係
2
正確寫出§20: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3
明確指出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文件為§20 之「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而非§18 之證照與許可文件)
3
說明代銷不適用之立法理由:代銷受起造人/建商委託銷售新建個案,服務對象特定、報酬個案議定,與仲介面對不特定消費大眾之情形不同
2
指出違反§18、§20 之處罰依據為§29 第一項第四款,處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正確寫出處分程序:先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處罰鍰,非逕予裁罰
3
正確寫出罰鍰額度: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3
指出§29 第二項之「按次處罰」規定,強化揭示義務之遵行
2

以上為各建議採分點與配分;完整參考範答見下方,登入或免費註冊後即可閱讀全文。

完整參考範答

完整逐題解析收錄在站內題庫。登入或免費註冊後即可閱讀完整解析,也可以回到題庫頁依年份、科目、章節做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