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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經紀業設立、許可與營業

113 第1次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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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揭示那些文件?那一文件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違反此一規定者,應如 何處罰之?(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指出應揭示文件之法源為§18 與§20 二條並存(非單一條文)
2 分
正確列出§18 應揭示文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經紀人證書
3 分
指出§18 後段:加盟經營者應併予標明加盟關係
2 分
正確寫出§20: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3 分
明確指出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文件為§20 之「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而非§18 之證照與許可文件)
3 分
說明代銷不適用之立法理由:代銷受起造人/建商委託銷售新建個案,服務對象特定、報酬個案議定,與仲介面對不特定消費大眾之情形不同
2 分
指出違反§18、§20 之處罰依據為§29 第一項第四款,處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分
正確寫出處分程序:先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處罰鍰,非逕予裁罰
3 分
正確寫出罰鍰額度: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3 分
指出§29 第二項之「按次處罰」規定,強化揭示義務之遵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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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揭示文件(§18、§2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就經紀業之營業處所揭示義務,於下列二條分別規範:

(一)§18:證照、許可文件及經紀人證書

經紀業應將下列文件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並應併予標明:
  1. 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包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即經紀業依§7 取得之經營許可(俗稱不動產經紀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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