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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個人房地合一稅

112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3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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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14 條之4 前2 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 條第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相關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納稅額,下列何者正確?
選項
A.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B.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C.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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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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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所得稅法 §14-4 房地合一 2.0(110-07-01 施行)——個人境內居住者之房地交易所得稅率。正向題,四個選項各對應一種稅率情境,只有 C「非自願因素持有 5 年以下 → 20%」與條文一致;A、B、D 的稅率數字都寫錯(A 應 45%、B 應 35%、D 應 20%)。
房地合一 2.0——個人境內居住者稅率表
持有情形稅率
持有 2 年以內45%
持有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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