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按「房屋現值」為課徵房屋稅之稅基,而「房屋標準價格」又為「房屋 現值」核計之基礎,則影響「房屋標準價格」之因素為何?有何問題? 又若以「非自住住家用」之房屋為例,其徵收房屋稅之稅率為何?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對該房屋稅「徵收率」應如何處理?有何問題?請依 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建議採分點大綱(配分 25 分)
房屋稅條例§11 之三項評定因素:構造種類等級、耐用年數與折舊標準、街路等級調整率
5 分問題一:§11 II 每三年重評,實務多數縣市延宕未辦致稅基與市場嚴重脫節
3 分問題二:構造單位造價低於實際營造成本、街路等級調整率僵化不反映房價變動
2 分112 年適用之房屋稅條例§5 I:自住 1.2%;非自住住家用 1.5%~3.6%
4 分地方政府得依§5 II 就所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公告並報財政部備查
4 分問題:多數地方政府未積極訂定差別稅率或採 1.5% 下限、未依戶數累進;為 113 年囤房稅 2.0(2%~4.8%、強制差別稅率)之立法理由
4 分應由地方稅稽徵機關逐年檢討並依規定課徵;註明囤房稅 2.0(113-07-01 施行)於 112 年考試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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