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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土地權利、限制與優先購買權

112 第1次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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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有關共有人權利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選項
A.
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B.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C.
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D.
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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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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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土地法 §34-1 執行要點對共有物處分、通知、優先購買權之細節。反向題問「何者錯誤」,D 選項的優先購買權表示期間寫「20 日」與執行要點不符——考當時(112-08-22 修正前)為 10 日,現行(113-01-01 起)為 15 日,「20 日」在任何版本都錯,是最容易鎖定的正解。
§34-1 執行要點——處分、通知、優先購買權四大關卡
要件內容依據
共有物處分部分共有人為處分、變更或設定他項權利,應就共有物全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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